关于中巴原产地证2018年报关规定的相关公告

为了更好发展《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关于的相关公告,从2018年4月30日(包括当天)起,“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证明电子信用交换”系统正式启动,实时传送《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相关通知如下:

1.进口货品接收单位或在进口之时申请享有中巴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需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2016年第5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以“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即是相关单)。

2.从2018年4月30日开始,进口货品接收人申报之时,如果是无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进口产品,系统将会提醒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同时2018年4月30日到2018年12月30日这段时间里,当中提醒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货品接收人可根据海关总署网发布的2017年第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用“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从2018年12月31日开始,对申请享有《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上述优惠税率的进口报关单,系统提醒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用的,进口货物接收人需根据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税款担保手续。

3.为了防止出口货品在巴方进口清关过程中遇上麻烦,出口货品发货方或出口代理,需根据2016年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1号公告相关规定,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即相关的单)。

4.如有特殊状况,海关不能收取签证机构出口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导致企业出口申报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醒不存在的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或是在产品出口时,出口单位没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发布的51号公告规定,制作货物原产地信息的,出单位应该在取得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之后准时跟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更改手续,填补原产地信息。

5.而关于产品出口后由于原产地证书信息出现变更而需要更换出口报关单的,出口单位需跟海关申请办理更改手续,填补原产地信息。(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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