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征税后发现货物品质有问题怎么处理?

国际贸易中经常会碰到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品质有问题,很多人对这种情况不知道怎么处理,如果要换货应该怎么办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进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的,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对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区分情况分别予以免税或征税:

1、如原进口货物所征税款未予退还的,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属下列情况的,予以免税放行:

(1)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

(2)海关全数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短少,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

(3)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的;

(4)机器、仪器和其他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国外同意削价,同时补偿进口部分品名、规格相同的货物,并且价值不超过削价金额的。

2、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留在国内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重新估价计税,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货物有问题需要换货:

针对国际贸易中企业进出口货物因质量有问题等需要换货的情况,海关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方式“无代价抵偿货物”(代码3100)。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与无代价抵偿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

申报时限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在向海关正式申报前须先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先将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填报为其他(9900),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备注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监管方式填报为无代价抵偿货物(3100),并在备注栏备注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以及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报关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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